(2017)鲁048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琳莉与龚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莉,龚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654号原告:朱琳莉,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龚莉,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朱琳莉与被告龚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朱琳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莉撤回对被告龚莉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朱琳莉负担。审判长 侯成文审判员 蒋继伟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