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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琳莉与龚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莉,龚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654号原告:朱琳莉,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龚莉,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朱琳莉与被告龚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朱琳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莉撤回对被告龚莉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朱琳莉负担。审判长  侯成文审判员  蒋继伟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