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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家修与李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修,李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605号原告:朱家修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克侠(系朱家修之妻)被告:李长兵原告朱家修与被告李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家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克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家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分。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李长兵未作答辩。朱家修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兵偿还原告朱家修借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长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霞人民陪审员 孙 晓 群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