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章云与裴本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云,裴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陈章云,女,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裴本建,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章云与被执行人裴本建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章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本建支付转让款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本建已支付执行标的款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