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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闫艳玲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艳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395号罪犯闫艳玲,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杭余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015年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一年十个月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闫艳玲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闫艳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艳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艳玲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严振鹏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 燕马振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