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勇奇与杜立永、刘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奇,杜立永,刘亚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536号原告:孙勇奇,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杜立永,男,1978年7月8日出生。被告:刘亚松,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孙勇奇与杜立永、刘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孙勇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勇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勇奇负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昭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