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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勇奇与杜立永、刘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奇,杜立永,刘亚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536号原告:孙勇奇,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杜立永,男,1978年7月8日出生。被告:刘亚松,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孙勇奇与杜立永、刘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孙勇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勇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孙勇奇负担。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昭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