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宫喜亮与刘春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373号宫喜亮,刘春晶:申请执行人宫喜亮与被执行人刘春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申请执行费4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春晶将自己名下房屋抵偿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返还给被执行人18000元。被执行人刘春晶已履行(2017)吉2404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宫喜亮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宫喜亮与被执行人刘春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