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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成恒与新丰县马头镇潭石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恒,新丰县马头镇潭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47号原告:李成恒,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新丰县马头镇潭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丰县马头镇潭石村。法定代表人:温月真,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罗苏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成恒诉被告新丰县马头镇潭石村村民委员会资金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成恒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成恒负担。审判员  丘建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