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丹与曹运光、黎玉娥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丹,曹运光,黎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段丹,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曹运光,男,汉族,1939年2月1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黎玉娥,女,汉族,1947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曹运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丹与被执行人曹运光、黎玉娥实现担保物权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曹运光、黎玉娥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冷民特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蓉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