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凭祥市启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武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凭祥市启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武胜,许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启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屏山路89-5号。法定代表人农永雷。委托代理人朱权,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系启德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卢武胜,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许晓梅,女,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凭祥市启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武胜、许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卢武胜、许晓梅立即履行(2015)凭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但被执行人卢武胜、许晓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2017)桂1481执4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武胜名下有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1支9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凭房产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4)第019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武胜名下有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1支9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凭房产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4)第019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建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助理法官 黄玉军书 记 员 陈仕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