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朝勇诉郑孝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40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朝勇,郑孝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401号原告:汪朝勇,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隆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孝学,男,1959年7月2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汪朝勇诉被告郑孝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朝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郑孝学已作承诺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汪朝勇负担。审 判 长 余 波人民陪审员 魏 凯人民陪审员 郑丽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