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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富亮蔡爱宝与付祥文民事案件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宝,谢富亮,付祥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435号原告蔡爱宝,男,生于1979年12月18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租住宁强县。原告谢富亮,男,生于1982年6月14日,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付祥文,男,生于1982年6月14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爱宝、谢富亮与被告付祥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爱宝、谢富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对此纠纷准备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爱宝、谢富亮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宝、谢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