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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艳萍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乐平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乐平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850号原告杨艳萍,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乐平营销服务部,地址为江西省乐平市大连路中央城邦16-17分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6779710013法定代表人汪海珍,系服务部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杨艳萍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乐平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艳萍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为29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审判员  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