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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超与尹玉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尹玉寿,尹俊,肖道碧,朱小凤,何永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98号申请人:唐超,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尹玉寿,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尹俊,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阳市。被申请人:肖道碧,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朱小凤,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四川省绵阳市,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何永均,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四川省绵阳市,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唐超与被申请人尹玉寿、尹俊、肖道碧、朱小凤、何永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超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玉寿、尹俊、肖道碧、朱小凤、何永均所有的房屋依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尹玉寿名下的坐落于中江县的房屋(档案号:××,产权证号:北片××,面积87.07㎡)及其坐落于中江县的房屋(档案号:××,产权证号:北片××,面积59.52㎡)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小凤名下的坐落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一处(房屋唯一号:××,产权证号:监证号××),坐落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一处(房屋唯一号:××,产权证号:监证号××)予以查封;三、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尹俊名下的坐落于德阳市区灾后拆迁改造项目房屋(合同备案号:××,预告登记号:××)、坐落于德阳市区灾后拆迁改造项目房屋(合同备案号:××,预告登记号:××)、坐落于德阳市区灾后拆迁改造项目(合同备案号:××,预告登记号:××)、坐落于德阳市区河东区房屋(产权证号:××)、坐落于德阳市区河东区(产权证号:××)、坐落于德阳市区(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黎安宁审 判 员  唐 涛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