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执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黎初菊诉新疆康鸿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初菊,新疆康鸿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344-1号申请执行人:黎初菊,女,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新疆康鸿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昌吉市。本院在执行黎初菊与新疆康鸿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2016)新2301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69626元,未执行标的2696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黎初菊与新疆康鸿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0日支付1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黎初菊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