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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柳州市白沙酒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柳州市白沙酒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396号原告:邝安杰,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柳州市白沙酒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胜利路47号3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1986007564。法定代表人:黄超田,经理。原告邝安杰与被告柳州市白沙酒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州市白沙酒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回货款862.4元,赔偿损失8624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支付货款之日起至退款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孳息;3、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通信费等合计31.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自身生活需要于2016年11月16日通过淘宝网(账号17×××08)购买被告销售的14件虎威黑蚂蚁王酒(淘宝订单号2810609009601970)。原告收到被告邮寄来的商品之后,发现所购买到的产品包装上宣传有抗疲劳等保健功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认为:1、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其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60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最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柳州市白沙酒厂未到庭应诉,邮寄提交答辩状及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关于柳州市白沙酒厂生产的80ml黑蚂蚁王酒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该产品经检验合格。答辩状的主要内容为:被告生产的虎威黑蚁王酒,是经检验合格后出厂的产品,并非原告所说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报告为证。被告也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只是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广告宣传语存在瑕疵。被告发现问题后,已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电话或网络向社会发出召回包装有瑕疵产品的公告,但原告并未按要求退回,而是恶意提出索赔。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本案所涉产品包装宣传存在瑕疵,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原告邝安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恶意购买瑕疵产品以盈利为目的的无良卖家。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下单首先购买被告生产的600ml虎威酒5瓶(订单号为2637168742411970),店掌柜为答谢原告,赠送了125ml虎威黑蚁王酒一小瓶,(2015年9月1日前新广告法出台前的老包装产品),原告收货后,发现该赠品包装有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就一次性购买了14件共56瓶虎威黑蚁王赠品酒。因被告的淘宝店铺开张不久,导购员也不熟悉业务,误把老包装产品当新产品发给了原告,原告以此向法院提出10倍的赔偿,该行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属不劳而获的恶意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就主张事实提供主要证据为:1、淘宝网订单信息网页截图,以证明原告购买了被告的产品及支付货款情况。2、原告购买到被告的产品图片。3、原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被告生产销售产品的回函。对于被告提供的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关于柳州市白沙酒厂生产的80ml黑蚂蚁王酒检验报告,原告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也无检验人员情况说明。另报告载明送检的为每杯80ml产品,并非原告购买的每瓶125ml产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通过淘宝网(账号17×××08)购买被告销售的14件虎威黑蚂蚁王酒(淘宝订单号2810609009601970)。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商品之后,在未向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向柳州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投诉柳州市白沙酒厂生产的“虎威黑蚂蚁王酒”违规在包装上宣传具有抗疲劳等保健功能、QS45015050071查询不到等。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举报事项回复函,回函内容为:该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柳州市白沙酒厂的住所“柳州市胜利路47号38栋1号”和生产地址”柳州市沙塘农场一分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两处存放的黑蚂蚁王酒是同一食品同一批次,存放在酒厂仓库内的黑蚂蚁王酒最小销售单位为80ml每杯,包装纸箱上除标注有食品标签内容外,还印有“产品简介”,简介中含有“抗疲劳等作用”的内容。经核实,该产品标注的编号为QS450015050071的生产许可证号为柳州市白沙酒厂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证仍然在有效期内时于2016年5月经依法申请变更,获批换证编号为SC1154502050004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该厂生产的黑蚂蚁王酒使用原存有包装符合规定。另,黑蚂蚁王酒的外包装纸箱上标注产品简介以及在产品简介中含有“抗疲劳等作用”的内容,不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强制标示的内容,应属于广告宣传内容,关于该产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广告宣传及应如何查处,应由工商部门处理,建议邝安杰向工商部门投诉。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商品后,虽认为被告生产的食品包装宣传有抗疲劳等保健功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原告在收货后,并未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更换货物或退货退款。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柳州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后,柳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明确被告生产的黑蚂蚁王酒使用原存有包装符合规定,关于该产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广告宣传及如何查处,建议原告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原告虽称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综上所述,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邝安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毕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