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健,男,1987年5月10日生,傣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云南省瑞丽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现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8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大江、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2时许,在淮阳县冯塘乡孙某经营的“客店旅社”内,被告人孟健因家庭矛盾,持木棍、砖头等物,对其妻子常某2(未进行婚姻登记)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常某2左侧颞顶部及枕部创口,累计长度为28.9cm;左侧额叶脑挫裂伤,纵隔积气,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有被害人常某2的陈述;证人孙某、白某1、白某2、王某、常某1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健因家庭矛盾对被害人常某2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健认罪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