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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红广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广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广,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10月17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广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李红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其所购位于上蔡县大路李乡涧沟王村东南角(原上蔡县砖瓦厂院内)王某所种植的杨树砍伐49棵,折合活立木蓄积11.4004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红广于2016年10月17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上蔡县大路李乡涧沟王村东南角机瓦厂院内所栽植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上森(公)勘[2016]093001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红广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上蔡县大路李乡涧沟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红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广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1.400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红广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红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红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李红广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良好,回归社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李红广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林木的采伐、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立柱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