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文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文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01号床单厂内。法定代表人:王跃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昌云,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龙凤乡,系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良,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系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唱,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上诉人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上诉请求。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查明,被告文唱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1月止在原告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工作,具体从事机械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文唱入职后在原告处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另查明,被告文唱于2016年11月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作出株(云龙)劳人仲案字[2016]033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被告文唱与原告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驳回被告文唱诉其与文永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原告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再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1月5日由文永建变更为王跃辉。经本院二审审理,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上诉人文唱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1月止在上诉人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公司2014至2016年工资表予以证实。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株洲永鑫模具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决定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安旭审判员 赵庆华审判员 卢飞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