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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78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创彩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夷鑫展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创彩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夷鑫展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8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创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嘉骏中心1幢1310,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647128-6。法定代表人李丽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夷鑫展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金沙社区金康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8569121。法定代表人何想。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创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夷鑫展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3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56228.6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创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夷鑫展示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0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3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3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