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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瑞洲诉岳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洲,岳大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223号原告:王瑞洲,男,汉族。被告:岳大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洲诉被告岳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5元。审 判 长  贺雪涛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