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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095徐建芬与南通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芬,南通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095号原告:徐建芬,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丰,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系徐建芬之子。被告:南通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8505797XR,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金川大道南通家纺城电子商务产业园三楼D-016。法定代表人:杨艳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建芬诉被告南通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建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徐建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