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228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红雨,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领兄,女,45岁,汉族,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康旭东,女,41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