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THOEURNCHANTHY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HOEURNCHANTHY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刑初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THOEURNCHANTHY,中文名“姜太”,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国籍柬埔寨,,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鄱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巧云、郑薏俊,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裕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毛巧云、郑薏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初,陈某1找到隔壁邻居“亚亚”(柬埔寨女子,中文名“亚亚”,英文姓名、护照号不详)询问能否帮忙为其儿子陈用和买到柬埔寨女子做老婆。“亚亚”将此信息告诉了柬埔寨女子KHANTHEARA(中文名“娜娜”,护照号N1633915,在逃)。“娜娜”找到已经嫁给黄某1并生育了一子的柬埔寨女子“姜某”,二人决定以“姜某”嫁给陈用和做媳妇为幌子,诈骗陈用和家人彩礼钱,并约定事后二人分钱。3月14日,“娜娜”、娜娜的外甥女NULITA(中文名“小梅”,护照号Nl633916)、“姜某”以及严某等人到陈用和家相亲,期间“娜娜”和“姜某”谎称两人为亲姐妹,并蓄意隐瞒了“姜某”的个人真实情况,骗得了陈用和家人的信任。经双方多次讨价还价,最终商定彩礼为十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当天陈用和家人付给“娜娜”一千元,并带“姜某”去医院做了检查。3月16日,双方约定在芦田工业园区的嘉和宾馆付钱,在嘉和宾馆8303房间,陈某1将十一万四千元人民币交给了“娜娜”,并将姜某带回了家中。3月29日,“姜某”和陈用和上街购物,并借机逃跑。“娜娜”拿到彩礼后不久,也逃离了鄱阳,现去向不明。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⑵“小梅”、陈某2、严某、陈某1等人的证人证言;⑶被害人陈用和的陈述;⑷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⑸辨认笔录;⑹试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以结婚为由骗取陈用和十一万五千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某与“娜娜”有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故意;⑵即使姜某构成诈骗罪,其也只是应当对人民币五万元承担相应的责任;⑶姜某具有自首情节;⑷姜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自2013年6月与江西省鄱阳县芦田乡黄家村的黄某1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于2014年3月生育一子。2016年3月初,被害人陈用和的母亲陈某1找到隔壁邻居“亚亚”(柬埔寨女子,英文姓名、护照号不详)询问能否帮忙为其儿子陈用和买到柬埔寨女子做老婆。“亚亚”将此信息告诉了柬埔寨女子KHANTHEARA(中文名“娜娜”,护照号N1633915,在逃)。“娜娜”找到被告人“姜某”,二人商定以“姜某”嫁给陈用和做老婆为名,骗取陈用和家人彩礼钱,事成之后分给被告人“姜某”人民币5万元。同年3月14日,“娜娜”、娜娜的外甥女NULITA(柬埔寨国籍,中文名“小梅”,护照号Nl633916)、被告人“姜某”以及严某等人到陈用和家相亲,期间“娜娜”和“姜某”谎称两人为亲姐妹,“姜某”来到中国才七个月左右,故意隐瞒了“姜某”已经和黄某1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一子的事实,经双方多次讨价还价,最终商定彩礼钱为11.5万元人民币,当天,陈用和家人付给“娜娜”1000元人民币,并带被告人“姜某”去医院做了体检。同年3月16日,双方约定在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嘉和宾馆付钱,在嘉和宾馆8303房间,陈某1将剩余的11.4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娜娜”,之后将被告人“姜某”带回了家中。同年3月29日,因被告人“姜某”没有得到“娜娜”许诺给其的人民币5万元,便趁与陈用和上街购物之机逃离了陈家。“娜娜”收到彩礼后不久逃离鄱阳县,现去向不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用和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其家里人想帮其买个柬埔寨女子做老婆。同年3月14日,严某带着他的柬埔寨儿媳妇(小梅)、他儿媳妇的柬埔寨姨娘(娜娜)、其要买的柬埔寨女子到其家相亲,其看上了那个柬埔寨女子,其母问严某要多少钱,最后商定拿11.5万元,后其姨娘提出要带这个柬埔寨女子去体检,并拿了1000元给他们作定金。3月16日,严某打电话让双方到芦田乡嘉和宾馆见面,其家人准备了11.4万元现金,在宾馆房间,其要买的柬埔寨女子将这个钱拿到了严某儿媳妇的柬埔寨姨娘面前,柬埔寨姨娘又将钱拿到了严某儿媳妇手上,他们拿到钱以后就走了,那个柬埔寨女子被其带回了家。3月29日,这个柬埔寨女子让其带她去饶埠镇的超市买东西,后来就找不到这个柬埔寨女子了。因为这个柬埔寨女子带走的手机是其的手机,其家里人就一直打这个电话和向这个电话号码发短信,但一直是关机的,过了十几天,这个柬埔寨女子就和其妈妈发微信聊天,但后来又不接其电话了,到了5月6日,有一个男的接了电话,才知道这个柬埔寨女子住在芦田乡板桥黄家村。后来,其和家人到了板桥黄家村看到了这个柬埔寨女子,但没有惊动她,之后通过乡、村干部找到这个柬埔寨女子老公家里,她家里人答应在一个星期内将钱还给其家里,但一个星期过去了,对方也没有还钱,6月6日到这个柬埔寨女子老公家里发现这个柬埔寨女子不见了,遂报案。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陈用和对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THOEURNCHANTHY(姜某)就是骗其11.5万元的柬埔寨女子。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妹妹陈某1的隔壁邻居买了一个柬埔寨女子做老婆,其妹妹就问隔壁的柬埔寨女子是否还有柬埔寨女子愿意嫁过来,后来这个柬埔寨女子就将手机中的姜某的照片给了其和陈用和等人看,陈用和看上了照片上的女子。2016年3月14日,姜某、严某、严某的柬埔寨儿媳妇、还有一个叫“娜娜”的柬埔寨女子(严某柬埔寨儿媳妇的姨娘)等人到陈用和家里到处看了一下,双方都相中了,“娜娜”提出要13万彩礼钱,其等人说10万,“娜娜”不同意,后来,严某出面谈妥11.5万元,其等人提出带她到医院检查是否有传染病,做完检查后回到了家里,严某提出先交3万元定金,其等人没同意,就给了他1000元,说如果姜某没有病,这1000元算是先付的钱,如果姜某有病,这1000元就算给他们的车费。第二天下午,检查结果出来,姜某没有病,其就打电话让严某带人过来,顺便拿钱。3月16日早上,严某在芦田开好宾馆在那等着其等人,在宾馆房间,其问姜某是不是真的愿意到其家里来过日子,姜某讲是愿意的,陈某1就把钱某在了床上,让严某点数,严某让娜娜点,娜娜点完后把钱给了严某儿媳妇拿到,直到其等人离开,钱都是在严某儿媳妇手上。姜某到家后,挺懂事,也经常做事,就是天天和柬埔寨朋友打电话。3月29日,陈用和带她去买东西,姜某趁机逃跑了。3月30日早上,其等人到严某家告诉姜某走了的事情,严某打电话给娜娜,娜娜手机关机,之后,通过严某的儿媳妇与严某柬埔寨亲家联系,严某说娜娜讲钱都没有分,会将钱退还或另带一个柬埔寨女子过来,其就等严某的消息。后来其等人才知道,姜某在到陈用和家之前就已经结婚,并生了一个小孩。在陈用和家相亲的时候,姜某讲她和娜娜是姐妹,是七个月前来中国的,之前在上海打工,其问严某姜某多少年纪,严某说姜某是21岁,姜某和娜娜也说是21岁。4、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陈某2对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2016年3月14日带姜某到其家相亲的柬埔寨女子“娜娜”就是KHANTHEARA。5、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其儿媳妇的姨娘“娜娜”(柬埔寨人)是住在其家的。因为陈用和想找柬埔寨老婆,他邻居一个柬埔寨女子打电话给娜娜,娜娜就把姜某照片发给他,后来约定相亲时间。娜娜打电话让姜某来其家,姜某在其家和娜娜一起住了两天,她们都是用柬埔寨语交流,其一句都听不懂。到了相亲的那天,其和其儿媳妇,还有娜娜、姜某一起到了陈用和家里,陈用和家人问姜某是否有护照、现在做什么事情之类的问题,当时姜某是怎么回答的其都记不清了,她大部分时间都是和娜娜等人讲柬埔寨话,就是回答问题的时候说了下中文,之后,娜娜说要13万元,陈用和姨娘说贵了,要求便宜点,娜娜不同意要带人走,陈用和见人要走就哭了,陈用和姨娘就让其和娜娜说便宜一点,最后其帮他们讲到了11.5万元,之后,他们带姜太去万年县人民医院做了体检,体检完后,娜娜让其和陈用和家里人说先拿三四万定金,后来,陈用和家里人给了1000元做车费。第二天,检查结果出来后,陈用和姨娘打电话说付钱和带人走的事情,约好在芦田工业园区的宾馆见面。第二天,其开好宾馆,在宾馆房间里,陈用和姨娘问了姜某两次是否愿意嫁给陈用和,姜某都是说同意的,陈用和姨娘还录了音,之后,陈用和妈妈就把11.4万元钱某在桌子上面,其儿媳妇把钱拿给了娜娜,并一直由娜娜保管,之后,陈用和家人把姜某带回家了。十几天后,陈用和姨娘打电话说人逃走了,就在她打电话的前两三天,娜娜也走了。其之所以跟去相亲,是因为怕其儿媳妇逃跑了,其要看着她。6、证人UNLITA(中文名“小梅”)的证言,证实其阿姨“娜娜”经常到其家里玩,大概两个多月,一个叫姜某的柬埔寨女子被另一个柬埔寨女子带到其家里和娜娜见面,见面后,她们就聊天,其听到娜娜要给姜某介绍老公,具体怎么回事,其不大清楚。姜某在其家住了两三天后,娜娜就带姜某去了一个中国男人家里,其和其公公严某也跟着一起去了,到了男方家里后,娜娜一直在和对方说话,其也听不懂她们说什么,只知道姜某同意嫁给那个男的。过了一天,娜娜、姜某还有其和其公婆一共五人在芦田的一个宾馆里,和那个男子及家人见面,男子家人当场给了十一万五千元给娜娜,就带着姜某走了。其和娜娜回到家后,娜娜从钱里拿了一部分给其,其没要。第二天,娜娜就回了柬埔寨。其听娜娜说过,姜某嫁了老公,她俩就都会有钱,娜娜说会给三万元给姜某,但娜娜拿到钱后没有给姜某钱。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在宾馆,其付给娜娜等人11.4万元,之前在其家相亲的时候先给了1000元。11.4万元是当天其从饶埠镇信用社取出来的,而且是用银行的塑料袋装的。其先把钱某在桌子上,娜娜清点了后就给了严某儿媳妇,之后一直由严某儿媳妇拿着。这11.5万元是严某帮其跟娜娜谈成的。姜太被其带到了万年县人民医院做了体检,当时是用“陈灯花”的名字登记的。宾馆是严某开的,钱也是严某付的。8、辨认笔录,经证人陈某1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带姜某去她家相亲的男子是严某。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6日,其和柬埔寨儿媳妇、严某、娜娜等人一起去了宾馆,陈用和家里人把钱放在宾馆房间的桌子上,其儿媳妇把这个钱给了娜娜,出宾馆门的时候,娜娜就把钱给了其柬埔寨儿媳妇拿着,在回家的时候,这个钱都是娜娜拿在自己手上的。其和严某之所以一起去是为了守着其儿媳妇,不让她逃跑。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柬埔寨儿媳妇“亚亚”介绍了个柬埔寨女子给陈用和,后来陈用和的柬埔寨老婆跑了,其柬埔寨儿媳妇也是和陈用和老婆同一天跑的。当时,其儿媳妇打了一个电话给别人说这里有人要买柬埔寨老婆,第二天,对方就带了陈用和的老婆过来相亲,在陈用和家相亲的时候,其帮陈用和家里还价,严某叫其不用帮还价,其儿媳妇是要分钱的,其儿媳妇有没有分钱其不清楚。在相亲的时候,其儿子陈章林也帮陈用和家与对方讨价还价。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5日,陈灯花(陈某1)打电话给其说16日要用车。16日上午七点多,其将车开到陈用和家门口,然后带着陈用和、陈灯花、陈某2、陈某4去了饶埠镇信用社取钱,之后车子开到芦田工业园区宾馆门口,有一个男子接陈灯花四人上楼,其在楼下等了一个小时左右,陈家带了个柬埔寨女子上车,其开车送他们回了家。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经查看账本,2016年3月16日上午8时30分,严某开了间钟点房,房号303。1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姜某是其于2013年农历六月份花了几万块钱买来的,之后未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2014年农历三月生了一个儿子。大概一个月前的一天下午,姜某说她被人骗了,其追问怎么回事,但她就是不说具体情况,后在其逼问下,她才说出了实情,她说她被一个叫“安娜”的柬埔寨女子骗到别的地方去卖了,但没有说具体什么时候。为此其打了她,她就走了。过了两天左右,有人到其家说其老婆骗了他们十一万多元钱,因其心情不好,没有和那些人直接对话,那些人和其父母没谈出什么结果就回家了。其听姜某说她没有得到钱。1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儿子黄金爱于2014年6月花了8.1万元娶了个柬埔寨女子“娜娜”做老婆,她和黄金爱生活一年多后,于2015年下半年出去打工,后来,“娜娜”和她外甥女一起走了,电话也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15、江西省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饶埠信用社存、取款记录,证实陈某1于2016年3月16日在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饶埠信用社取出15万现金。16、江西省万年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及门诊病人费用清单,证实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姜某以“陈灯花”之名在万年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17、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对2016年3月16日交付现金的地点嘉和商务宾馆及宾馆房间予以了指认。18、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其柬埔寨老乡“娜娜”打电话叫其去她外甥女家玩(柬埔寨人),到了她外甥女家后,“娜娜”说她已将其照片发给了一个中国老公看,中国老公已经看上其,问其要不要嫁给那个中国老公,其就问给多少钱,“娜娜”说给其五万元,其答应了。第二天,“娜娜”、“娜娜”外甥女(小梅)、“娜娜”外甥女的中国公公(严某)带其到那个中国老公家里跟他见面,中国老公家里人还带其到医院检查了身体,之后其就回家了。过了一天,“娜娜”、“娜娜”外甥女、“娜娜”外甥女的中国公公和婆婆带其到芦田工业园区金家村的宾馆里,中国老公的妈妈(陈某1)将钱给了“娜娜”,之后其就被中国老公家里人带走了。到了中国老公家里后,其发微信给“娜娜”,让她将五万元给其,但中国老公妈妈不让其玩微信,“娜娜”又没有给钱给其,其就想逃跑。十几天后,其和中国老公上街买东西,趁机逃回了家。“娜娜”知道其已经嫁给了黄某1并生育了一个小孩,但她交代在相亲的时候,其要骗中国老公家里人,说其和她是亲姐妹,到中国来是打工的,在中国没有嫁人并生育小孩。在其逃走以后才知道中国老公家里付给了“娜娜”11.5万元,在相亲之前,“娜娜”答应给其5万元,但之后一直没有给其。19、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那个中国老公就是陈用和。经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和其一起去相亲的男子是严某。经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对10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2016年3月份,带其去相亲的“娜娜”就是KHANTHEARA(国籍柬埔寨,护照号N1633915)。20、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陈用和于2016年6月6日到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被一个中文名叫“姜某”的柬埔寨女子诈骗了11.5万元,且“姜某”之前嫁给了鄱阳县芦田乡的黄某1。2016年6月27日,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到鄱阳县芦田乡黄某1家中将中文名叫“姜太”的柬埔寨女子口头传唤至鄱阳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姜某”对诈骗陈用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1、护照信息及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芦田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THOEURNCHANTHY(中文名“姜某”)的国籍、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姜某自2013年底至今在其辖区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记录。上述所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其想嫁给中国男人为妻的事实,隐瞒其在中国已经和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的真相,骗取被害人陈用和彩礼钱人民币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所具有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作出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的辩护人提出其与“娜娜”有共同诈骗故意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借结婚之名,骗取他人彩礼的事实,有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予以证实,且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印证,故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伙同他人以结婚为名骗取陈用和11.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的辩护人提出姜某即使构成诈骗罪,也应只是对人民币五万元承担相应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的辩护人提出姜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系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到黄某1家中将其口头传唤至鄱阳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故其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该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某)的辩护人提出姜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THOEURNCHANTHY(姜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艳红审 判 员 肖 萍人民陪审员 康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