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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伯基与温燕华、刘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伯基,温燕华,刘带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594号原告:胡伯基,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温燕华,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刘带娣,女,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伯基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