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来发、王亚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来发,王亚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来发,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亚根,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肖来发与王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肖来发无法提供王亚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肖来发的债权本金43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