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强与颜士杰、李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颜士杰,李燕,颜士龙,刘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941号原告:马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士杰,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李燕,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颜士龙,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刘宁,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马强与被告颜士杰、李燕、颜士龙、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马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原告马强已预交)。审 判 长 游 伟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银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