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留忠与周岳彬、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忠,周岳彬,郑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293号原告:留忠。委托代理人: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岳彬。被告:郑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留忠与被告周岳彬、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留忠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