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通龙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志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龙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徐志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923号原告:南通龙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朝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03754642D。法定代表人:许世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明,男,194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南通龙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志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龙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龙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龙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镇永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