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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明珠与被告蔡清芳、吴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珠,蔡清芳,吴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2741号 原告:苏明珠,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留集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清芳,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吴秀敏,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珠与被告蔡清芳、吴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珠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明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明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明珠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