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明珠与被告蔡清芳、吴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珠,蔡清芳,吴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2741号 原告:苏明珠,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留集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清芳,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吴秀敏,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珠与被告蔡清芳、吴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珠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明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明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明珠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