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闫荣华与闫军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荣华,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号申请执行人:闫荣华,男,汉族,集安市人,学生,住所地集安市。法定代理人周淑贤,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闫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闫荣华与被执行人闫军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