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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438徐春庆与叶海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庆,叶海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438号原告:徐春庆,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叶海琴,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徐春庆与被告叶海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春庆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庆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春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