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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付九香申请执行杜霞、魏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九香,杜霞,魏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九香,女,汉族,1971年11月05日出生,达旗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杜霞,女,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魏文华,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付九香与被执行人杜霞、魏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霞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魏文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杜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魏文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