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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洪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洪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洪雨,男,1976年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大竹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9月20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洪雨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洪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洪雨分别于2016年6月25日、2016年8月17日从莆田乘坐动车至南平市延平区盗走被害人王某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被害人林某白色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蒋洪雨从莆田乘坐动车至建瓯市盗走被害人徐某1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蒋洪雨的家属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蒋洪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蒋洪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8月,被告人蒋洪雨多次从福建省莆田市乘坐动车至南平市延平区、建瓯市盗窃摩托车,后均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福州路边收废品的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25日傍晚,被告人蒋洪雨从莆田乘坐动车至南平市延平区寻找盗窃目标,当日21时许其来到南平市剑州大桥,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桥头右侧人行道上的闽H×××××号棕色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2、2016年7月19日傍晚,被告人蒋洪雨从莆田乘坐动车至建瓯市寻找盗窃目标,当日21时许其来到建瓯市中山路471号“梦家园房产”店铺门口,盗走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闽H×××××号蓝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35元)。3、2016年8月17日傍晚,被告人蒋洪雨从莆田乘坐动车至南平市延平区寻找盗窃目标,当晚其来到延平区胜利小学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闽H×××××号白色五羊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500元)。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蒋洪雨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金悦商务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蒋洪雨亲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林某、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13500元、6735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洪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与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12306铁路旅客乘车信息表、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视频监控截图、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1)涵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蒋洪雨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蒋洪雨的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王某、徐某1、林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谅解书、机动车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洪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洪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235元,并取得谅解,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被告人蒋洪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还具有二次盗窃犯罪前科,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洪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世文代理审判员  陈燕敏人民陪审员  马小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