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邱金与中商惠民(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中商惠民(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113号原告:邱金,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中商惠民(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女,中商惠民(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邱金与被告中商惠民(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邱金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金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金负担。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