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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豪与况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豪,况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豪,男,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况建明,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王豪与况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2财保3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6)鄂0302执保431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担保人十堰全兴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现因该案调解书已生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豪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十堰全兴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施洋路11号1幢-1-1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可审 判 员  柏韧代理审判员  吕杰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