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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雷某、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雷某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汇至我院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雷某表示案款已领取,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案款给付申请人雷某,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