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洲与莫记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洲,莫记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18号原告:张洲,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被告:莫记双,女,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洲诉被告莫记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洲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张洲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