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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兰风江与海艳、张永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风江,海艳,张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012号原告:兰风江,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海艳,女,30岁,蒙古族,人,农民。被告:张永亮,男,31岁,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风江诉被告海艳、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风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风江负担。审判员 乌 日 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呼日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