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69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周素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海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7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为713元,由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费 行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