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苗洪生、黄旭东等与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洪生,黄旭东,黄志强,张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615号原告:苗洪生,女,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江阳路居民,住太原市。法定代理人黄旭东(系原告苗洪生长子),男,太原市尖草坪区江阳路居民,住太原市。原告:黄旭东,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江阳路居民,住太原市。原告:黄志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江阳路居民,住太原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丽,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虹,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英,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奔,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洪生、黄旭东、黄志强与被告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8年5月15日,原告苗洪生、黄旭东、黄志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洪生、黄旭东、黄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洪生、黄旭东、黄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苗洪生、黄旭东、黄志强负担。审判长高林人民陪审员刘建青人民陪审员王凯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马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