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洋诉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刘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24号原告:于洋,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爱民,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凤城六中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洋诉被告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洋承担。审判员 白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