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利杰与李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利杰,李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1887号原告:袁利杰,男,1991年1月6日出生,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根法(系原告之父),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单县。被告:李防,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利杰与被告李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就所诉争的事项而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洪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