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宝忠与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宝忠,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4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牛宝忠,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建军,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供销社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上诉人牛宝忠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6)内253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宝忠于2017年5月15日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牛宝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宝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牛宝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雅格审判员 朝 勒审判员 杨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