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65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利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