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锦萍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6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锦萍。再审申请人张锦萍因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晋01民终29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锦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锦萍的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294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提出三条诉讼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自1998年6月1日(违规提前退休时间)至2001年5月16日(法定退休时间)期间按原告实领工资数额与同等在岗职工工资之差额与在岗职工各项福利待遇约共计4万元。被告从1998年6月1日(违规提前退休时间)起按原告在岗职工工资及其一切福利待遇为基数比例补交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由原告补交)重新核领退休养老金。被告从1998年6月1日(违规提前退休时间)起至2001年5月16日(法定退休时间)为原告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3)”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再审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向那个机关申请解决。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被申请人是劳动用工单位,双方均在劳动用工期间也是申请人在职期间,即1998年6月1日始(申请人实际年龄47岁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年),因权利义务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事实焦点是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单方擅自变更申请人无固定期劳动合约约定,变更申请人工作岗位和职务(由在职职工变成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由工资待遇变成只享受生活费待遇,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由于被申请人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提起三项诉讼请求事项是再审申请人在职期间真实诉求表达,与原审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因办理退休手续、包括退休的审批引发的争议无关。原审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上述事项即无证据证明更无法律依据,裁定事项与���案事实、性质、焦点不符;(二)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项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无证据证明,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就无法针对证据进行质证审理程序;(三)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人民法院所裁定事项与本案事实性质不符,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适用法律确实存在错误;(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申请人有证人、证据证明二审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审判长(主审法官)对申请人车丕雄在辩论发言中被断然剥夺辩论发言权利;(五)原审裁定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休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诉讼请求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己提出事项,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则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此处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而申请人没有提出的因办理退休手续,包括退休审批等诉求事项,原审人民法院却做出裁定,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裁定;(六)二审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严重地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申请人确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没有对上述条款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的规定,申请人确认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审中就没有针对上述条款事项进行审理。第三��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申请人确认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当事人上诉请求没有进行审理。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做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申请人确认第二审人民法院没有进行调解。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九)(十一)(十三)项规定,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再审申请人张锦萍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内容来看,张锦萍与太原铁路局之间的纠纷因1998年6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引发,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系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审批、养老金的核定、住房公积金的核定等问题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张锦萍认为原审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确实存在错误、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查阅二审卷宗,再审申请人张锦萍认为原二审主审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和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张锦萍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锦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郭民贞审判员 任君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