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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蓝顶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蓝顶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9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广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蓝顶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蓝顶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昌顺公司申请再审称,1、根据平面设计委托合同书,所有设计不仅要有设计效果图,更要有原尺寸打样稿(施工图)。本案中蓝顶公司除了高端刀具系列,其他24个产品都没有打样稿,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即使依照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蓝顶公司亦未完成的工作量也大于已完成的工作量。2、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完全一样,但认定的价格却存在一倍的差距,虽然二审法院认定蓝顶公司至少完成45张图片,但是昌顺公司最多只认可35张。综上,昌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蓝顶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本案所涉证据均经双方质证,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在原合同付款条件上可以对完成任务阶段与对价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蓝顶公司第一阶段提供了30个创意,昌顺公司在接受了蓝顶公司第二阶段的创意后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实属违约。产品包装创意的核心价值在于效果图,效果图价值占产品价值的90%与事实相符。昌顺公司收到展柜设计图后未向蓝顶公司提出任何异议,按照合同约定视为对设计成果通过验收。综上,本案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昌顺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昌顺公司与蓝顶公司之间签订的《2016年平面设计委托合同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现经一审法院释明,双方均表示系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同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对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本案系争合同约定蓝顶公司应当完成的工作成果分为两个阶段,根据现有证据,蓝顶公司完成的系列包装和展厅、展示柜的效果图,虽昌顺公司对除刀具类以外的创意不满意,但根据合同约定,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昌顺公司应在收到方案后5日内将评审书面意见提交蓝顶公司。现昌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蓝顶公司提交的设计产品提出异议,因此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酌定蓝顶公司已完成的成果的设计费为人民币10.50万元,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昌顺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昌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壮春晖审判员  傅伟芬审判员  马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