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孟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周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孟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周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078号原告:周孟德,男,1996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汉,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胜财,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59246671U。被告:周雷,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孟德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周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周孟德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孟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