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良莲与张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良莲,张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821号原告:于良莲,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蕾,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于良莲与被告张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晚21时许,原告之夫张xx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及被告和周xx共同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意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到被告名下银行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得的赔偿款,被告拒绝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方的陈述,其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张蕾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王徐庄村x号”,被告已不在此处居住,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其他地址以便法院送达。综合上述情况,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