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修红故意伤害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91号于守花:你因薛士卫、薛修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6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2017)冀04刑申2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审理程序违法,应宣告薛修红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4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薛修红与被害人刘某平之父刘某连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薛士卫对刘某平殴打过程中,薛修红持刀将刘某平捅致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足以认定。薛修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