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孟继国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继国,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2行初37号原告孟继国,男,1961年10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谭深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淑萍(原告之妻),女,1960年10月25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人才交流中心退休工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夏敬雄,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局拆迁管理办公室干部。原告孟继国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确认违法一案中,因被告改变了行政行为,原告对此表示认可,故决定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惠全审 判 员 张利鹏人民陪审员 柳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